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 28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
3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教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训(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训室三级管理,各司其职, 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成员由党委宣传部、组织人事处、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会、计财处、教务处、科研处、质量诊改与督导办、学生工作处、团委、图文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总支书记等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全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实训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中心。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执行与实训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实训中心是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查二级学院做好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本部门实训室管理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训室安全工作年度总结。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实训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二级学院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自行管理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学院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建本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分管实训室安全领导、安全助理。
(三)针对本学院专业实训室的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实训室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
(四)指导监督本学院教职工及学生执行学校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与学校签订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督促学院专兼职教师签订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配合做好学校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七)建立本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发布、报送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等。
(八)做好其他与实训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实训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党委宣传部
加强对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校园实训室安全良好氛围。
(二)组织人事处
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薪资福利、绩效奖励与职业发展;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各考核、奖惩、岗位评聘体系。
(三)党政办
及时批转下发上级和学校有关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批示,并做好督查督办;及时转达校内各部门报送学校的有关实训室安全的报告、简报、信息等。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
对负有实训室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参加并做好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工会
对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六)计财处
负责安排实训室安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实训室安全相关设备设施、隐患整改、信息化建设等实训室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实训室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招标。
(七)教务处
建立并落实教学相关实训项目的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根据专业特点开设实训室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将实训室安全教育作为安全教育课程必讲内容。
(八)科研处
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加强实训室安全研究与标准建设,在学校校级科研课题中设置专项研究课题。
(九)质量诊改与督导办
在教学督查过程中要把实训室安全管理列为工作内容,配合进行全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
(十)学生工作处、团委
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加强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遵守实训室安全规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将实训室安全纳入学生管理规定和评奖评优体系。
(十一)图文信息中心
统筹学校实训室安全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建设。
(十二)基建后勤处
负责实训室水电和实训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实训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十三)保卫处
负责实训室消防、安防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实训室消防、安防的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训室安全应急救援。
第十条 实训室管理员是所管理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实训室的安全员,全面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执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训室危险物品台账。
(二)加强实训室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检查实训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事故的报告,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根据要求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台账的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配合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训室使用人员须对实训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实训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训室安全教育考试。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实训,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给实训室管理员。
(四)配合实训室管理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熟悉实训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六)做好日常卫生工作,保持实训室整洁、有序。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准入、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水电、消防、危险化学品、实训室废物、安全设施、安全应急、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人员安全准入
(一)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安全知识能力培训。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学校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学校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取得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实训室。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
(一)建立健全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及携带致病源体的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实训)活动。
(二)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如存在风险要主动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须实施安全风险评估。
(三)新建、扩建、改造实训室等项目开工前,应对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提出一般性要求,同时要根据实训室安全的使用特点提出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橱、排风量、废气处置等)、气路与气瓶柜、试剂柜、实验台、防震防磁、噪声控制和生物安全柜等特殊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训的,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工程改造以保障实训室安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存在故障或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进行维修。对已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要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管理。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需上岗证的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使用设备。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研制部门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导则)和行业标准使用及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实训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三)实训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训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
(四)实训室严禁使用非实训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实训室内的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实训室管理员应了解实训室、实训室所在楼层的电路总开关、水路总阀位置。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及时更新,按照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防火工作,保障实训室消防安全。
(二)实训室管理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训室废物安全管理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训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训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实训室根据工作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与应急处置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应急管理
制定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对实训室管理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日常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未经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把钥匙转借他人;一旦钥匙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进入实训室的教师和学生要严格遵守实训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训结束或离开实训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三)实训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将安全信息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实训守则、使用规范、操作规程等),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四)严禁在实训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等与实训室无关的活动,与实训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训室,实训室内严禁留宿。
(五)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训室清洁整齐。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训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 不堆放与实训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通过实训室安全培训、实训室环境建设、创新宣传教育形式等加强实训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学校应加快推进实训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实训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融合。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安全责任。实训室在承接校外教学、科研实训任务时,应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并与校外单位协调确定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实训室全检查队伍,由实训中心、质量诊改与督导办、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人员组成,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实训室应每周对本实训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自查,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各实训室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 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三十条 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训室安全隐患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当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后,事故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考评,并作为部门和个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实训安全方面的情况与其评奖评优挂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在考评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或擅自挪用、损坏实训室安全器材、设施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训室,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并报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